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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今后,如果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算组织南极考察活动,应在申请南极考察活动前,按照《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根据《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及其附件一规定的国际法律义务,缔约方在南极洲开展活动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近年来,随着南极活动的多样化,参与南极考察的人数越来越多,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组织和考察活动的方式也越来越社会化,这对南极考察管理,特别是南极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该条例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交南极考察活动申请时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极考察申请的重要依据。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南极考察的环境影响评估。

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根据《条例》,如果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和相关生态系统产生轻微或短期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表的结论,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应用南极考察活动对南极环境的不同影响,本报告分为综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南极建设、研究站、机场、码头等大型人工建筑物应提交综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确定的可能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有较大或轻微短期影响的其他活动。如果对南极环境有轻微或短期影响,应编制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条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南极考察监督检查人员,对经批准的南极考察活动及其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开展活动,并认真采取预防和缓解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或实际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严重超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情节严重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批准重新进行南极考察。(记者赵伟)

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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