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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试行);
明确40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准确确定和及时整改化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判断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监督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将下列40种情况纳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化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过程重点监管涉及的设备未实现自动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配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尚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有毒气体、液化气和剧毒液体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不使用通用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厂区以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九.区域框架空电力线通过生产区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十、在用化学设备未经正式设计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列入工艺和设备清单。
十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不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不按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室面对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设备的一侧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标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设备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电源,自动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入使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过程控制指标。
18.动火、限制出入空室等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或制度未得到有效实施。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直接进行工业生产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学工艺未通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论证;新建机组尚未制定投产试产计划;精细化工企业未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不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存放危险化学品,禁止物质相互混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操作人员用药品检查维护设备设施。
三、工人携带自己的仪器、机械设备进厂进行涉毒作业。
四、楼(库)内工人实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业(图书馆)房屋实际滞留、储存剂量超过批准剂量的。
六、工作(库)室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栏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和设施缺失或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业(图书馆)房屋用途或非法私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隔墙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氧化剂和还原剂存放在同一仓库,违反规定预混或在同一车间粉碎称重。
十一、在用药品相关机械设备未经安全论证或擅自变更、改变用途的。
十二.中转仓库、药品主仓库和成品主仓库的存储容量与设计容量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产品种类、风险等级超出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品的。
十六、分包生产线、车间和仓库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个许可证、多个工厂或多个股东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到期,整改、改造、恶劣天气等生产经营期间暂停。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他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超标的。
二十、零售点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通知 明确40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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