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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驻中资企业商会组织翻译。

2016年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

法案

目的:通过动员和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长,加强经济发展,减少失业,加快经济增长,使经济多元化发展;为特定类型的投资者提供特定经济部门和商业活动的发展空间;提供涉及投资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附加事宜的说明。

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翻译

(总统于2016年8月12日签署)

章节安排

第1部分

说明性条款

章节

第2部分法案的监管

第3部分

投资者、经济部门和商业活动

第4部分

投资所有权和控制权变更

第5部分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6部分

争议解决

第7部分

一般条款

本法案由国会通过,经纳米比亚共和国总统批准颁布,其内容如下:

第1部分

说明性条款

定义

“批准”是指根据本法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批准;

“商业活动”是指在纳米比亚进行的任何活动-

“企业”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米比亚或纳米比亚以外的任何国家合法设立的有组织的商业经营体;

“扩大投资”,根据“投资”的定义包括-

“征收”是指《纳米比亚宪法》第16(2)条所述的对财产的征收;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买方和卖方按自愿原则对财产交易进行估值所确定的金额;

“外国投资者”是指-

此类公司并非由纳米比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并且已经或正试图根据本法向纳米比亚投资;

“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是指由根据《1997年纳米比亚银行法》(1997年第15号法案)第2章成立的纳米比亚银行指定的任何货币;

“利率”是指参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百分比;

“投资者”在未提及使用者是境外人员还是纳米比亚人的情况下包括国外和纳米比亚投资者;

“投资/投资实体/投资额”是指-


尽管以下资产被视为纳米比亚注册企业的资产,但根据本定义,外国企业不得将其视为投资定义下的资产-

(aa)与任何商业活动无关的属于个人性质的资产;

(bb)政府发行的债券或政府贷款;

(cc)占公司股份不足10%的投资组合,否则投资者不可能对投资进行有效管理或对投资的管理产生影响;

(dd)某一国或纳米比亚境外企业向纳米比亚境内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所产生的钱款或佣金索赔,或商业交易相关信用额度延长而产生的钱款或佣金索赔,或其他不涉及上述企业权益的钱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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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通过公私合营协议等协议或招标采购向政府任一部门提供服务或提供货物的钱款索赔;

“部长”是指负责投资的部长;

“部”是指管理投资事务的部门;

“措施”是指以任何形式直接影响投资者或投资实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行为,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司法裁决、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议和协议,除非另外排除在本法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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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投资中心”是指第6节提到的纳米比亚投资中心;

“纳米比亚人”是指-

“纳米比亚投资者”是指在纳米比亚进行投资的纳米比亚投资者,并按照第19章注册;

“规定”是指法规所规定的;

“法规”指根据第30章订立的法规;

“国家”在商业或主权范围内均指纳米比亚共和国,还包括国家拥有的企业和国家所有部门、办事处和机构;

“本法”包括法规;

“门槛”是指根据本法第4(3)(c)条确定的视作投资者注册资格的货币门槛。

法令的目的

第2部分

法案的监管

法案的监管与实施

(2)部长可以以书面形式授予任何权力,但制定法规、向纳米比亚投资中心授权或向部长根据公报中的公告指定的机构授权除外。

部长的权利和职能

部长必须下发投资批准证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纳米比亚投资中心注册并开始进行投资。

与投资者签订执行协议

纳米比亚投资中心

综合性客户服务设施

第3部分

投资者、经济部门和业务活动

为特定类型的投资者保留各类经济部门和商业活动

8(1)为了对可持续经济部门、纳米比亚的商业活动和发展目标、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官方认证,部长可以通过制定法规,保留特定类别的-

作为第(2)条所列特定类别投资者的专有的项目。

其低于部长在雇员价值或雇员人数方面设定的门槛,但这些投资的总价值将超过门槛,投资者必须进行累积式投资作为本法案中规定的单项投资。

后现有投资的储蓄金

未保留的经济部门和商业活动

第4部分

投资所有权和控制权变更

拟议投资所有权和控制权变更批准

未经第(2)条所要求的部长的批准向外国投资者进行任何形式的兼并、收购或直接出售或转让。

必须符合《2003年竞争法》(2003年第2号法案)的要求,以预定更改或转让的日期或部长可能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允许的任一较早日期前至少60天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长申请批准所提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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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批准申请

除了第(2)条的规定外,申请必须包含部长规定的其他信息,以使部长作出合理的决定。

投资的临时性批准

部长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授予投资临时性批准。

(2)根据本法规定,第(1)条所授予的投资临时性批准并不表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保证部长对投资的最终批准。

投资批准标准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

所有权或控制转让批准要求的例外情况

根据本法规定,不得批准此类所有权的转让。

在进行必要的变更时方可采用所有权转让相关条款。

第5部分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投资者和投资实体的注册

条约规定下各项事宜中法案的运用

(2)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纳米比亚采取或继续采取措施制定外国投资者投资项目专用程序,但措施不会对本法其他条款授予的权利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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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

赔偿金支付

征用和赔偿金相关的审查权利

外籍人员

从而提高纳米比亚经济范围内投资及其相关领域的可持续性,实现纳米比亚的发展目标。

签证便利化以及投资者、家属和外籍人员过签

能力开发和技术转让

投资者必须确保纳米比亚人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在规定期限内或在部长与投资者商定的期限内胜任这些职位。

(2)除非第25(2)条所述的协议另有约定和规定,否则投资者必须以一对一的学徒培训方式训练纳米比亚人填补外国人所担任的职位。

资金转移

第6部分

争议解决

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案

第7部分

一般条款

国家安全

法规

违法行为

违法补救机会

违法处罚

法律的废除

储蓄金

法案简称和生效日期

(a)生效日期为部长在《公报》中以下发公告形式确定之日。

(2)部长可根据第(1)条确定本法各个章节的相应日期。

标题: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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