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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交通部今天公开征求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指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营业执照,不得以非现场培训、恶意降价、欺骗学生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社会车辆名义开展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活动;实行课时制度,根据课时收取合理费用,并明码标价。

官方就驾校管理规定征意见 提多条教学人员聘用条件

数据地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的一所驾校,学生们在车顶行李架上有遮阳篷的长途汽车上练习。中国新闻社发布胡建欢照片

根据意见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可分为三类: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配备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配备不少于40辆教练车;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配备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官方就驾校管理规定征意见 提多条教学人员聘用条件

根据意见稿,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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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适应培训业务的教学人员、适应培训业务的理论教练和适应培训业务的驾驶操作教练。理论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普通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能相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教学知识,具有编写教案和规范讲解的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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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一定的安全驾驶经验和相应车辆的驾驶经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紧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修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能的相关知识,具有讲解驾驶要领、示范驾驶动作和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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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意在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并公布其业务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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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上开展培训业务,不得以非现场培训、恶意降价、欺骗学生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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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课时制,并根据课时收取合理费用。培训机构符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单价收费,明码标价。建立以学生评价为基础的服务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培训合同应该与受训者签订。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定时培训、定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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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向通过考试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统一样式印制,并根据学员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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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注册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生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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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意见稿》指出,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用评估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量化评估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评估结果。质量信用评估应包括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完成情况、教练员质量信用评估结果、培训成绩、考试成绩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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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和学生投诉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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