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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网近日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按照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要求,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同步规划,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配套改革要深化,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要同步推进。着力推进国有商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重大战略基础设施、重要自然资源、核心国防和军工等国有商业企业应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湖南发布国企混改实施意见 重点推进商业类国企混改

以下是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法[2017]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钟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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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思维

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导向,帮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扩大功能。有利于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强做大,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主要实现形式是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引进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实行职工持股,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积极稳妥地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爱情基础、净值、信息)、实现中部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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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作用,按照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同步规划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配套改革,共同推进存量和增量改革。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引进资金和转移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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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产权,规范经营。以保护产权、维护合同、统一市场、平等交易、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指导,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投资者的产权和利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坚持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流程和结果公开。加强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的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出售、利益转移、公私合营、逃废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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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通过股份制和上市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努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对于适合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行业、分企业的方针,确保改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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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键举措

(一)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重点推进国有商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面向商业(包括功能性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主要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要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与。其中,重大战略基础设施、重要自然资源、核心国防和军工等国有商业企业应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特许经营和政府监管。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络运输分离,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加强分类监管和依法监管,规范盈利模式。对于处于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积极引进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种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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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公益性国有企业规范和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参与经营。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对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评估。评估中应引入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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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在国家明确界定的特定领域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比例,积极引进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化、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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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动在子公司层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企业引进非国有资本,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和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制法人层级,有效降低管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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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新办国有企业和新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和新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鼓励引进非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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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宽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渠道。

1、引进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投资入股、收购股份、认购可转换债券、置换股份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市场化运作。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或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得合理收益。允许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经确认的生产要素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重组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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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非国有企业。支持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非国有企业项目和资本运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鼓励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整合、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通过投资、联合投资、并购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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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索和完善优先股和特别国有股的发行方式。国有资本参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进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换为优先股。探索在少数特定领域建立国家专项管理单位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确保特定领域国有资本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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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施。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新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完善相关政策,完善审计程序,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转让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的公开透明,禁止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转移。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按照《关于印发〈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意见〉的通知》(发改[2016]133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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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

1.优化外部监管。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优化监管体系,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形成以管企业为主、管资本为辅的新型管理机制。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披露。严厉惩治侵占国有资产、公私利益转化、利益转移、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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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善内部治理。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明确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逐步引入外部董事,形成权责明确、运行协调、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机制。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通过章程反映投资者意愿和需求,加强投资者代表管理。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职权,保持企业真正的市场主导地位。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终身制和合同制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将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并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委(党组)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九项规定的精神,完善“三大一大”的决策监督机制。加强企业员工的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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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机制保障

(a)建立合法合规的决策过程。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决策程序。集团公司制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二、三级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案,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或备案。国有企业改革后,国有资本不再控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或下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凡国有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循相关程序。涉及公共管理事项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审批方案时,要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伙人诚信道德、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省级管理的文化、金融等国有企业制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由省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和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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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规范有序的运行流程。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要尽职尽责,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工作,科学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相关具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严格履行清产核资、价格评估、交易转让、登记和权利确认等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信息应在产权、股权和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公开选择最佳投资者,达成交易意向后,及时公布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参与重组或受让的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防止利益转移。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审批结果和投资者(股东会)的决议,依法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各级职能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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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科学严谨的评价体系。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坚持市场决定对象、市场发现价格,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转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投资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核实、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批准或者备案。重大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由批准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或产权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对所有参与者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重点选择能够在技术、管理和资源上形成互补、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在确定合作伙伴时,我们应该与多个潜在合作伙伴充分沟通,如有必要,对参与投标的投资者数量设定一个较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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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建公平合理的权益保护。严格执行“三区分”(区分干部因缺乏经验和开拓进取而在推进改革中犯的错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把探索性实验中没有被上级明确限制的错误和过失,同被上级取缔后仍然自行其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要把促进发展的非故意疏忽与为私利而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正直、勇敢、有进取心的干部,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产权保护,完善产权严格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保护体系,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投资者的产权和知识产权。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股权比例,各方股东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等方式,依法行使知情权和投票权。尊重和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会议审议;员工安置计划应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妥善安排人员安置、调整劳动关系、计算工龄和延续社会保险关系,经员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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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建立系统和有效的政策支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任何基于自愿投资和民事行为的市场主体,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均不得限制进入。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关系延续等问题,保障企业职工的稳定。加快国有企业剥离,履行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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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构建强大的党建机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坚定领导,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的政策和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得到贯彻落实;坚持服务生产经营,用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坚持党组织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控制作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建设和壮大混合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推进党建和企业改革同步规划发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同步组建或调整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拔和匹配党组织领导人员,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确保党组织和工作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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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织实施

(a)建立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遵守规范,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做好定向检查、配套实施、审批和整改催办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要加强改革指导和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省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和部署。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省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规程。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与非公有制企业广泛接触的组织优势,参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建立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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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试点示范。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选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多种形式的试点合作,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扩展的模式和经验。在合格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试行职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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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宣传引导。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说明目标方向和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改革。要大力宣传混合所有制企业优秀领导人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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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责任分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附加

湖南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准确界定我省不同国有企业的职能,提高我省国有企业的分类标准。

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重点推进国有商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公益性国有企业规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集团公司、子公司、新办国有企业和新项目中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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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拓宽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经济渠道

3.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投资入股、收购股份、认购可转换债券、置换股份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和改制;允许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经认定的生产要素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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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

4.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或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现整体重组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

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湖南省证监局

6.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参与非国有企业的项目和资本运营;鼓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整合和战略合作;支持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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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7.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单位制度,允许部分国有资本转换为优先股。

负责单位:SASAC省

8.通过试点项目适当促进员工持股。优先支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转型,开展职工持股试点项目。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按照《关于印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2016]133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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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证监局

第三,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

9.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重大信息披露。严肃查处侵占国有资产、公私利益转化、利益转移、逃废债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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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监察厅

10.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选人用人、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SASAC省和省财政厅

11、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考核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在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责任单位:SASAC省和省财政厅

12.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将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并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三大一大”决策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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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

第四,建立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经济保障机制

13、构建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制定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的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体系。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坚持市场决定对象、市场发现价格,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转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单位:SASAC省和省财政厅

15、构建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安置参与改革的职工。

责任单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

16、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妥善解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关系延续问题,加快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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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17.建立有机整合的党建机制。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建设,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引导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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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

第五,组织实施

18.加强改革指导协调、政策解读、试点示范、经验推广和舆论宣传。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公室

19、广泛接触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企沟通,建立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

20、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改革,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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