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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公路、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债务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为加快完成农村基础设施的不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应以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理和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打破体制和制度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建设、管理和保护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农民受益并做出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者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进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政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者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和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和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设与管理并重,全面进步。坚持先建后建机制,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模式。推进投融资体制与机制创新、建设管理与保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主要目标。到2020年,多元化、动态化的投融资体系基本形成,市场化运作、专业化、高效化的建设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美丽宜居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是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完善长期投资机制
(4)完善分类输入系统。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建立权责明确、中央一贯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体系。对于农村公路等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政府应优先安排建设投资,并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于农村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具有一定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资。对于农村供电、电信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是企业,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补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

(5)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应优先确保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投资,相应的支出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把农业和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投资强度不减弱、总量不增加。协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在规划的基础上整合不同渠道但建设内容相似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贴、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奖补结合、先建后补、免费提供建材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重组和市场化融资,重点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性债券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供电和电信设施公司债券。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和乡村旅游捆绑在一起,实施综合开发建设,实现互利共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七)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统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提高盈利能力,建立可操作的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电力消耗和土地使用方面优先考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完善村民一对一讨论制度,合理确定筹资和用工限额,增加财政奖励和补贴。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自主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委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9)加大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应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农行(601288,BUY)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企业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的金融激励和补贴政策,支持农村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高回报、市场化运作,开展股权和债务融资。建立和规范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增级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单位的融资能力。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

(十)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输配电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援建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

(十一)引导社区积极建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结对帮扶和村包工程等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与保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性捐赠平台筹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实行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合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等。(

三是完善建设管理和保护机制,确保项目的长期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费用和人员基本费用将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推进“建设与养护一体化”模式,引入专业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道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的转让。,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结合价格上涨、里程增加、升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标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由政府建设的大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农村供水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规模较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于单户或联户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根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业主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鼓励发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和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理保护权和收益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革,引入第三方参与经营管理。(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
标题:国务院印发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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