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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2月22日电:“此案并不复杂,但却是一个‘好兆头’——浙江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新华社记者、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浙江省法院审结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被告和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三名被告共同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万余元。调查法官表示,此案并不复杂,但这是一个“好兆头”,为从事此类非法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称,2016年3月,第一被告新昌县胶囊有限公司将桥梁建设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陆,第二被告陆在开挖码头基坑时造成污水管道破裂,含油废水进入八毛大坑码头基坑。但是,一、二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流入新昌河,造成八毛大坑河和新昌河的污染。经调查,第三被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员工下班后将含油废水倒入污水管网,累计达250公斤。

经查明,此次事故造成了从八毛大坑至新长江北桥管道破裂不同程度的石油和化学需氧量超标,严重破坏了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现场修复工程无法完全恢复。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河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和评估评价费8.075万元。所有修复费用将记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账户,受损生态环境将以特殊方式得到修复和改善。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于1月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两名检察官作为“辅助检察官”参与了此次公益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对原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签署了调解协议,明确三被告共同赔偿。调解协议宣布后,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经审查,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2月20日上午,它签署了调解协议。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志告诉记者,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传统的私人利益诉讼没有“受害者”,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在过去,一般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来处理,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威慑是有限的,个体企业往往运气好。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本身就是一个‘好兆头’。”李志表示,此案的成功审理,为从事此类违法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将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人纳入被告席,以维护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利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非法风险和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据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于2016年3月,是浙江省第一个环境资源庭。
标题:“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个‘好兆头’”——浙江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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