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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29日,

近日,一直处于ipo排队期的新三板企业世纪田弘(833456)因上市文件与ipo招股说明书存在差异而被处以股份转让罚款,并采取自律措施,要求世纪田弘、任志宏董事长、张礼杰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承诺。

股转发话!新三板公司IPO文件与挂牌材料不一致必须更正

作为对这一事件的补充,3月28日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会计业务问答(三)》,主要就规范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申报文件与国家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内容不一致的问题提供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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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三)》明确规定,如果首次公开发行(ipo)备案文件与股份转让系统的批准文件不一致,必须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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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问答的原文: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会计业务问答的通知(三)

市场参与者:

为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国有股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内容的不一致性,解决上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披露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我公司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会计业务问答(三)》,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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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之日起,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问答的规定进行..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会计业务问答(三)

1.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的申请文件与国家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经纪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尽快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neeq或neeq.cc)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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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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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应当载明具体的更正内容,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如果定期报告中有重要的早期错误,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早期纠错事项的性质和原因;

●各列报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项目的名称及更正金额;

●以前的错误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有不能追溯重述的情况,应说明事实和原因,以及以前错误的时间和具体更正;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纠正的性质和原因的说明。

2.已更正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定期报告和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次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会计师事务所说明。

如果定期报告涉及对重要前期错误的更正,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特别说明。

(2)更正文件涉及首次上市信息披露内容的,应当参照(1)进行更正,并提供保荐经纪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对披露文件进行更正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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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定期报告应与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同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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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时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申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披露之日。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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