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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查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中国科学院边防科学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直属高等院校: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批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批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考试(以下简称学位授权考试),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法定权限,对可以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科(包括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两种方式:新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第三条学位授权考试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为导向,提高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依法进行。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四条学位授权考试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权责明确、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公平规范的制度体系。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五条新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对新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和独立审核单位对新学位点审核。其中,自审核单位的新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开展新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和新兴的交叉学位点的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六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权点的调整行为,即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取消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增加不超过取消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七条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研究生学位点和自学考试单位的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半年修订一次。

对于服务于国家重大需要、贯彻中央重大决策、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国家学科领域的普通高等院校和学科,空怀特提出申请的基本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省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受理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新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和独立审核单位。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审核单位进行评审,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审核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审批。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批,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考试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中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三章新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第十二条新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地方高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制定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计划,确定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并按照项目核准、建设、评估和验收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同时通过本单位整体条件和一定数量的本级学位授权点的授权考试,方可被批准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十五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考试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实,将申请材料在省(区、市)教育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审。专家应当在博士学位授权的高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估组(以下简称学科评估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范围内遴选。2/3(含)以上专家同意确定拟授予新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学校,如无重大异议,可直接认定为新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授予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单位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异议。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增设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是新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审核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课程结构。原则上,新增学位点应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的硕士学位点主要是专业学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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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要、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因素,对新学位点的调控提出意见。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部署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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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申请增加博士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申请增加硕士学位。原则上,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不接受申请新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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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的学位点(不含学位点的相应调整),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学位点。

第十九条增加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的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当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并说明现有学位点的队伍和资源配置情况。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申请材料在省(区、市)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异议。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点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审,专家包括相应学科评审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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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召开省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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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估组或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评估,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确定为新增博士学位点。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拟授予的新博士研究生学位进行公示,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增设博士、硕士学位项目。

第五章独立审计单位新学位点的审计

第二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逐步有序推进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自主考试改革,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拓展内涵,形成特色优势,积极服务需求,实施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原则上,独立审计单位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科整体水平高,综合办学实力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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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新学位点的自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经全体会议同意,确定独立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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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独立审计单位应当制定自己的学位授权审计实施办法、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以及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审计标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和公布。独立审计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审计标准应高于申请相应国家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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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独立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对于拟新增的学位点,应组织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所有提出的新学位名额应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视为通过。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独立审计单位可以每年对新学位点进行审计,并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提出的新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独立审计单位可以根据科技发展的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设立新的交叉学科学位点。此类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家教育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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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独立审计单位应加强新学位点的质量管理,并必须每6年接受一次考核。对于不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独立审查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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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如果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在学位点资格评审和专项评审中,博士、硕士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对学位授权点的独立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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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增设学位点。

(一)师生比例高于国家标准或者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院校平均水平的;

(二)学校经费总收入中的学生平均人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院校的平均水平;

(3)研究生奖励制度不完善,奖励资金落实不到位;

(4)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5)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较大问题,如学位点资格评定、专项评定、学位论文抽样检验等;

(6)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第二十八条省(区、市)研究生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附属机构的新学位授权。

(1)研究生平均财政拨款相对较低;

(二)研究生奖励经费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九条新的学位授权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三年内按照《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审办法》进行专项评审。

专业学位类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此类专业学位点必须根据招生领域参与资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如果某个领域未通过评估,将被视为专业学位类别的不合格评估。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三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在材料上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年度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地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建设,不断优化布局,加强指导,监督学位授予单位的自律,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发展特色,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基本条件申请审核,确保质量。对不能保证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批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程序,未按照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学位授权审批的省级学位委员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暂停本地区学位授权的审核。

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考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每个学位授予单位新增一个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一个军事硕士学位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负责编辑:张伟

标题: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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