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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0日从东莞市政府网站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东莞房地产市场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文件,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东莞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通知全文

1.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前,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但未全部售出新商品房项目的,应到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必须按要求填写《东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该表已经过修订和更新,企业必须按新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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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备案价格。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的,必须按建(构)筑物申报,平均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前三个月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0%(含20%)。如果高于20%,则需提交备案价格申报。本项目房屋类型按每栋建筑平均建筑面积分为三类,分别为90平方米以下、90-144平方米以上和144平方米以上。提交的备案价格申报书应详细说明申报价格的构成,包括项目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等。,应根据附件2的要求进行填写和说明。开发企业也可以提交周边地区同类待售项目的价格信息进行辅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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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价格高于规定平均价格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发展改革部门可暂不办理房屋价格备案,住房建设部门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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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同一房屋,如开发企业在2017年3月21日前将备案价格提高超过上次备案价格的5%(含)以上(如在3月21日前未备案,以首次备案价格为准),发展改革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房管部门可暂不办理网上签约系统录入的房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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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降低备案价格,时间间隔从原规定的2个月缩短为20天,提高备案价格,时间间隔从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为90天。开发企业在发展改革部门取得房屋价格备案收据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建设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逾期不办理的,开发企业需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房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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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公开,不得分批出售。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一套一标”的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布的价格应与备案价格和网上公示价格一致,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提高商品房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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