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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得出结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丈夫没有责任偿还债务。
重新命名和再婚,并有一个女人,但她现在的丈夫一直被蒙在鼓里;化名申请成为一名护士,对导演的女儿撒了谎,并扮演有钱的女人到处以高利率借钱为诱饵,这让很多人上当受骗;这些故事听起来像电影情节,但却是江门新会区民间借贷纠纷的真实案例。妻子借了2500万元,用在地下银行做非法生意,无法偿还她的自杀。其中一名债权人起诉其丈夫,称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其丈夫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最终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负责偿还债务。

结婚一年多,却不知道妻子已经离婚并有了一个女儿
2015年8月30日,何明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妻子在珠海一家酒店自杀。突然听到这个坏消息的何明立即赶往珠海,但此时他的妻子已经去世。我没想到上次会见到他的妻子。最后,在自杀现场,他的妻子给他留了一张遗书,上面写着:“对不起,你辛辛苦苦挣来的钱都被我骗走了,现在你身无分文,无法成家;到处被人追,真叫人难受。”“你问我借的钱到哪里去了,所有的钱都转给了地下钱庄的老板。”。为什么妻子想自杀,为什么她会留下这样的遗书?虽然何明有疑虑,但由于他忙于妻子的事务,他从来没有时间仔细考虑原因。在处理妻子的事务时,何明发现和自己同居一年多的妻子不是叫曹杰,而是叫罗云。他的妻子曾经离过婚,有一个女儿。在他妻子自杀之前,她还给前夫留了一张遗书,上面写着:“我恨你抛弃了我,我必须这么做。”为什么他的妻子隐瞒过去,用假名嫁给他?想起妻子的自杀和遗书,何鸣突然觉得自己对妻子不是很了解,那个曾经和他睡过的人此时就像一个谜一样存在着。

生于1987年,经营红木家具生意的何明刚遇到了护士罗云。她以“曹杰”的名字和身份与自己互动。2014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当两人计划婚礼时,在此期间发生了一件事。何明不能放手。在喝酒的那天,没有一个女人的父母和亲戚来参加。面对亲朋好友的诸多质疑,何鸣觉得自己的脸很不稳定,后来他自己也是如此。结婚后,妻子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由,多次向何明借钱。何明对此没有多想。他前前后后借了300多万元,但他没有看到所谓的“朋友”事后还钱。我见过罗云的女儿几次,但罗云撒谎说她是她的侄女。有时她姐姐很忙,所以她帮忙照顾她。无论如何,何明从来没有想到这个“侄女”竟然是自己的女儿。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是真正的罗云?她想隐瞒什么身份?
冒用移民妇女的“富婆”身份
在同事眼中,“曹杰”是一个有“背景”和“经济实力”的豪爽之人。不管谁需要帮助,她总是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有一次,一个同事结婚了,他知道曹杰家里有很多豪华车,就想借这辆车做婚车。曹杰二话没说,免费向同事借了一辆豪华车。在护士工作期间,“曹杰”向亲戚和同事透露,他的父亲是台山市一个局的局长,现在他正与一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经常需要资金周转,愿意以高利率向他们借钱。看到她的家人和同事住在别墅里,开着豪华车,她通常穿着珠宝,因为她有一个合法的职业,她永远不会欺骗自己。再说,她答应以高利率借钱,所以很多人都忍不住借钱给曹杰。有些借钱的人也想:“她会借钱不还吗?”但是只要你让她还钱,她也很大方,第二天她会把钱还给你,还你利息。似乎每个人都认为“曹杰”是个“富婆”,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借给她钱,而且数额越来越高。“曹杰”自杀时,她已经从国外借了2500万元。

事实上,真正的曹杰是土生土长的泰山人,但他在2011年4月搬到了加拿大。罗云离婚后,利用自己虚假的身份,利用自己塑造的“富婆”形象、他人对她的信任以及人们对高利率的贪婪,以“曹杰”的身份申请成为一家医院的骨科护士。罗云用这种方式作弊,并且一次又一次地尝试。在此期间,有人要他还钱,他“拆东墙补西墙。”在她的欺骗中,没有人识破她的欺骗,甚至她自己的叔叔也被骗走了700多万。

丈夫被指控去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有一天,何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他妻子的叔叔强仁在法庭上起诉他,要求他在死前偿还罗云的贷款。强仁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罗云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后借款超过785万元。然而,在罗云借钱之后,他没有把一分钱还给自己,而且很多次,他都没有结果。现已自杀,但其所举债务为何与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何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我只要求何明暂时偿还413万元及利息,其余欠款将另行索还。”。面对这份起诉书,何明感到震惊。他还没有摆脱失去妻子的痛苦,但现在他被起诉偿还妻子在他有生之年所借的债务。这是一笔超过400万英镑的巨额债务。他怎么偿还?

庭审中,何明为强仁的主张进行了辩护:首先,他提到自己不认识原告,从未与原告有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未向原告借过钱。他不知道他的妻子罗云是否与原告有任何联系。第二,据我所知,罗云生前是医院的护士,没有经营过生意,所以没有必要借一大笔钱。第三,原告和妻子是叔叔和侄女的关系。原告非常清楚他妻子的职业和他的经济状况。然而,原告仍将基金借给罗云并信任罗云,其目的无非是追求高利率。因此,何明认为原告将基金借给罗云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记录,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向罗云提供资金,罗云收取原告资金共计785.6万元,经调查核实。至于罗云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都确认,在罗云借款和收款的过程中,被告不在场,被告还说他从来不认识原告。原告在罗云收回贷款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他与被告就贷款进行了谈判。作为罗云的亲属,基于常识,原告在向罗云提供大额贷款时应该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原告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与丈夫协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罗云有借款协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罗云向原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根据获得的证据,罗云收集的大部分资金被转给了非案件人员,只有一小部分被转给了被告的账户。根据被告的陈述,他的账户也由罗云控制和支配,他本人也不清楚基金的用途。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贷款不是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罗云欠原告的贷款是个人债务,被告不负责偿还罗云所欠的债务。

二审拒绝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任强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何明偿还罗云的债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云以自己的名义与强仁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85万元以上。罗云自杀后,强仁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何明,要求其偿还41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防止恶意逃废债务。该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的,这就导致了一定的外部责任。然而,这种责任应该有界限。界限是判断夫妻主观上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客观上是否共同借款或分享借款利益。在本案中,强仁并不认识何鸣,也没有约定何鸣向强仁借钱;虽然强仁借给罗云的资金进入了她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际上是由罗云控制和使用的,而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根据罗云的遗书,可以证明它并没有被何鸣占有和使用,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商业。何鸣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也不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毕竟,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个体。原则上,他们应该承担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区分《婚姻法》第24条(二)的立法意图,就会导致新的利益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罗云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他自杀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他的遗书中可以看出,何明确实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把这笔贷款当成自己的。他自己也是受害者。如果他把由罗云造成的后果转嫁给承担责任的人,就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强仁诉请何明承担所涉贷款的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强仁因罗云之死而主张何鸣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如果认定何鸣不负责任,他不能办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事由。债务人罗云去世后,强仁可以依法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强仁直接起诉何明,要求他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强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正确区分其含义
二审法官吴春梅认为,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基于婚姻财产的共同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许多夫妇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该规定出台后,债务人通过虚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增长,家庭财富增加了。最近,出现了一种现象,即一方配偶通过虚假贷款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或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转移给另一方配偶,导致新的利益失衡。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上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有些案件存在问题,因为滥用第24条而不深入审查案件事实会导致不当判决。因此,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详细而深入的审查:首先,应排除夫妻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嫌疑;第二,检查夫妻双方是否有借钱的共同愿望;第三,检查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好处。当上述三个方面都找不到,证明标准不能满足法官对夫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该女子共向外国借款2500万元,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自杀,消除了双方恶意串通逃债的嫌疑。债权人是该女子的亲属,双方确认该男子在借款和收款过程中不在场,该男子不认识该债权人,该债权人未能证明其已告知该男子借款的事实。如果债权人在借款时的真实意图是向夫妻双方借款,那么不要求该男子同时签署借据,甚至不通知该男子,借出785.6万元巨款,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谨慎的义务。据此,可以判断夫妻双方都没有向外国借钱的共同愿望。最后,该名男子与该名女子的婚姻仅持续了一年,而该名女子留给何的两份遗书亦证明该名男子并无分享借贷所得。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文中各方均为假名)
标题:女子欠债2500万自杀身亡 法院判其丈夫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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