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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4月21日电(记者郭)日前通过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权转化自己的科技成果。
转化自主权是科技成果的核心权利之一。根据规定,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以外,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或同意奖励和报酬方案,并独立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为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确立了一些原则。其中,如果R&D院校和高等院校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标准进行指导,且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并以固定价格投入的,可从转让许可的净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奖励。

如果职务科技成果是由本人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可在转化生产成功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科技成果所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作为奖励。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标题:上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了“转化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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