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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洛鸣[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163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3日

附加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163号),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方城市制定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发行专项基金时,将向地方政府发行省级绩效目标和基金指数文件。

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各省调整完善年度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如果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应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修订和改进。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确定专项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绩效评估,对地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并报送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和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绩效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提交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年度绩效评估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并附评分依据,每年3月底前将经省政府审核的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和审查各省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上报财政部。

(3)财政部拨付的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照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量化为百分制综合得分,并根据综合得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告、报纸等方式公开绩效评估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的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年度实施计划的技术路线、年度实施计划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衔接、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中央储备和项目建设。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拨付;对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组织和实施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办法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韩

标题:两部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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