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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林雄)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调动工作岗位,劳动者应休年假,用人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进一步统一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标准和执行标准。

北京高级法院:未休年假应获300%日工资报酬

市高院院长单国珍介绍说,2016年,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和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2.8%;共结案30,923起,同比增长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和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增长7.2%。

北京高级法院:未休年假应获300%日工资报酬

高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金表示,随着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互联网加”模式的出现,京津冀地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新形势,北京市高院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解答》。

北京高级法院:未休年假应获300%日工资报酬

据介绍,《答复》共26条,分别澄清了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者的工作和工作场所、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订立书面合同和合同期限的法律问题、带薪年假、工资标准和各种争议的计算依据、社会保险等八组问题。《答复》秉承《劳动法》的精神,在对工人和雇主进行“双重保护”的基础上,重点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高级法院:未休年假应获300%日工资报酬

山郭俊表示,由于“互联网+”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新的雇佣关系不断涌现,如近年来出现的“送奶工”、“送报工”、“网络司机”等。今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结合这些变化,逐步总结和公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统一审判标准。

标题:北京高级法院:未休年假应获300%日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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