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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采摘“杂草”而被判刑

提高基层普法的实效性,可以防止群众“无意的失误”

我们的记者刘义庆报道

挖“杂草”违法吗?近日,河南省秦县一农民因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一事件一经报道,就引起了广泛热烈的讨论。

提高基层普法实效性方能挡住群众“无心之过”

事实上,这种“野草”不是普通的野草,而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据媒体报道,秦在自己的农田附近的山坡上发现了类似蓝草的“杂草”,所以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顺手摘了三株,被森林警察抓住。据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非法采伐的蓝草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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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摘“杂草”的惩罚以前也发生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在卢氏县,秦并不是唯一一个因非法砍伐兰花而被判刑的人。2015年,农民黄因挖四丛兰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陈某因挖掘三株兰花被判入狱三年,缓刑三年,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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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应该加强自学

“以前也有过类似的大学生砸鸟事件,但后来有报道称,大学生们事先知道这只鸟是受保护的动物,事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农民已经挖了三棵草,应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他真的不知道这是为了保护植物,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挖掘。另一种情况是,他知道这种草的重要性,并有目的地挖掘这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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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然不判断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否合理,但是在这样的案件中我应该注意什么呢?

因此,冯志认为,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受到处罚时,应该根据此人的相关经验做出慎重的判断。首先,他应该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识别这些国家和受保护的动植物。他应该走访和调查他周围的人,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以及他以前是否有过出售珍贵动植物的经历,从而判断他是否有目的地挖掘或捕捉珍贵动植物,是否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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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峰指出,如果村民或登山运动员在野外(不是公园、保护区等)采集少量的野花、杂草或其他野生植物。),即使是稀有或受国家保护的植物,只要他没有故意偷窃或出售受国家保护的植物,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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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一级保护植物有8种,二级保护植物有143种,三级保护植物有222种...为此,大多数人并不清楚具体涉及哪些物种。

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时,中国普化研究所研究员王鹏表示,从秦的案件来看,很多人不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品种和采伐的后果,这也说明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层普法工作。目前,许多基层单位只是简单地宣传相关法律,却没有告知公众哪些动植物属于国家保护范围,不允许随意采集、捕杀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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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他周围的人进行了简单的问卷调查。许多人说他们通常出去,甚至不知道绿化带或花坛里的植物,更不用说识别稀有植物了。研究生李小姐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有时候我和同学一起去爬山,路边有很多植物,我几乎不知道。”我不敢随意碰它,因为我不知道它是什么,它是否会对我的身体造成伤害,也不知道它是不是一种珍贵的受保护的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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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鹏认为,人们应该了解加强学习的法律知识,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信息,最好不要轻易捕杀野生动植物,以免触犯法律。此外,现代文明社会也提倡保护环境,与动植物和谐相处。人们也应该提高他们的个人文明,而不是破坏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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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小姐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如果政府增加相关的法律教育,她愿意学习。学习可以通过居委会和其他机构来组织,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一起交流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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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振峰指出,作为个人,首先要加强自学,平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树立和增强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我相信现在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意识。其次,我们应该注意在日常生活中不要破坏环境,随意带走野生动物或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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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指出,有些人还没有意识到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和现代国家的重要性。在中国人看来,法律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了,这与国家是否立法或颁布了什么法律没有多大关系。如果我们想避免这样的事件,我们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知识,即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即尊重和敬畏法律,有守法意识,遇到困难时先想到法律,能够履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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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者兼备,我们才能具备法律素养,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法律知识的人,虽然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但不一定有法律概念,不一定遵守法律,甚至可能通过理解法律而触犯法律。如果只有法律意识而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规定就不明确,如果是非法的,就可能不为人所知。”王鹏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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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群众无意的错误

政府需要加强法制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政府也需要做出努力。”冯志认为,首先,政府应该加强法制教育。我们以前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教育,不伤害人,不杀人,不偷盗等等。然而,对于人与物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法律教育却很缺乏,比如如何保护环境,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尤其是如何保护稀有珍贵的民族动植物。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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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教育的同时,法律工作也需要与之相匹配。

在立法方面,王鹏认为,加强环境资源的改善有十多种犯罪,如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等。如果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如果他们粗心大意,可能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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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法方面,王鹏表示,除了常规的普法方式外,还应顺应时代潮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开展动植物保护品种的认知工作。

王鹏说,要加强相关方面的宣传。首先,立足于法律文化建设,促进法律文化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法律文化阵地建设。全面加强各单位法律文化窗口建设,开辟新的法律文化阵地。根据工作特点,按照方便分布和实用功能的原则,建设公共法律文化设施。广泛开展法律文化活动。同时,要继续开展“六大推进,服务科学发展”、法治书画、法治人物、法治事件等评选活动,集中宣传报道相关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人物和事件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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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治文化的传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效果。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依法行政专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如: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公交车站等led显示屏上宣传法律宣传口号。形成多个流动宣传点,充分渲染法律文化氛围,不断扩大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和深度,营造交通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王鹏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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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加强法制建设,我们还应该加强实践性。

其次,王鹏补充说,要创造基层法律实践的特色,努力提高基层普法的实效性。开展以法制宣传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各单位要把“六个推进”落到实处,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全系统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为基层法治建设营造浓厚氛围。此外,切实加强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在现有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学习先进,普及经验,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确保民主法治创建在基层得到大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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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政府还应承担起保护和推广珍稀动植物的责任。

此外,智振峰表示,即使普通人接受相关教育,了解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重要性,大多数人也可能无法识别哪些动植物受国家保护。如今,当许多人看到许多鸟和树时,他们根本不认识它们。有些人也许能给它们命名,但他们不一定知道这些动植物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级别。因此,政府也应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主管部门应履行相关职责,进行认真调查,确定其管辖区域内是否有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并采取保护措施。例如,在发现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后,可以设置一些警示标志,告知周围居民这里有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必要时甚至申请规划保护区。如果有人在野外发现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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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王鹏分析认为,应加强典型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完善法制宣传定期评估制度,表彰和宣传年度优秀单位和个人。年内,组织了“法制宣传教育示范单位”和优秀法制宣传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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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告诉记者:“在我的记忆中,学校好像很少开展动植物的辨别教育,我一般都分不清珍贵的动植物。此外,许多地方没有珍贵动植物的警示标志,也没有禁止采集野生植物等警示标志。如果心血来潮摘一些“无名”植物是违法的呢?我真的很担心当我想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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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应加强宣传,制作一些动植物的插图或展板,让每个人都知道哪些植物濒临灭绝,需要保护。智振峰接着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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