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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
监督评估办法通知
监发[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础,引导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质量与均衡发展监督评价体系,开展县(市、区)义务教育质量与均衡发展监督评价工作。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与均衡发展监督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
2017年4月19日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与均衡发展监督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县域城乡义务教育统筹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决定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监督评价的对象是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指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督导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平保障、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三年以上被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基本平衡发展确定后,年度监测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监督、评价和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和社会认同四个方面。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价通过以下七个指标,重点关注县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价这些指标的校际平衡。具体而言,它包括:

(1)每100名学生中具有较高学历的教师人数:小学超过4.2人,初中超过5.3人;
(2)每百名学生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人数:小学和初中一人以上;
(3)每100名学生中体育和艺术(艺术、音乐)专职教师的人数:小学和初中超过0.9人;
(四)学生人均教学辅助建筑面积:小学4.5平方米以上,初中5.8平方米以上;
(五)学生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小学7.5平方米以上,初中10.2平方米以上;
(6)学生人均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小学2000元以上,初中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网络多媒体教室数量:小学2.3间以上,初中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有6项指标符合上述要求,其余项目不能低于要求的85%;小学各指标的校际差异系数小于等于0.50,初中小于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成效。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县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要求;
(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师资配备标准、统一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设备配置标准;
(三)所有小学和初中每12个班配备一个以上的音乐艺术专用教室;其中,每个音乐教室的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个美术教室的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小学和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所,九年制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规模不超过2500所;
(五)小学和初中各班学生人数分别不得超过45人和50人;
(六)100名学生以下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共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县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教师绩效工资总额按规定得到充分核实;
(9)5年360学时教师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数和岗位总数内,统筹安排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县内每年轮换交流的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职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100%;
(13)城镇公立小学和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分别达到100%和95%;
(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比例不低于50%,且偏向农村初中;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政府购买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符合条件的随迁儿童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必须满足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九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三年内全县初中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各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和教学信息化;
(四)县内所有学校应按不低于学校年度公共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学校德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水平以上;
(七)课程开放,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没有沉重的学业负担;
(九)在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达到三级以上,校际差异率小于0.15。
以上九项指标都必须满足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进优质资源共享,义务教育学校在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改革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社会认同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NPC代表、CPPCC成员等。

社会认可度已经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实行考试招生;有非法的学校选择;有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没有补充”或长期雇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存在欺诈。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县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要求的,报市评审,申请省级评审。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考核前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部将要求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并公布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第十四条教育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审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行监测,并对批准的县域进行审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评议制度,对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评议。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县级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评价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和综合评价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进行表彰,并宣传其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审查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报告问责情况;连续两年下降的县,取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质量与均衡发展监督评估办法》相关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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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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