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10字,读完约4分钟
9月28日,中国水泥协会发布了《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自律指引(试行)》。根据指导意见,协会应引导水泥企业依法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推进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引导水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引导水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不得编造和传播行业涨价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行业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

指南还强调,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规则、决定、通知等。排除最高限价竞争。
以下是全文
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自律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泥市场良好的价格秩序,促进水泥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协会在水泥区域市场环境治理和区域协调自律工作中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局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建材行业结构调整与效益增长》(国办发[2016]34号)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协会市场行为的规范,协会价格行为的标准,协会自律的准则。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中国水泥协会、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和地方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产能削减、稳定增长、结构调整、效益增长、供方结构改革、三比一、一减一补、市场环境治理、行业协调与自律、区域市场合作等各种活动中,根据市场需求、熟料库存、科技、

第二章自律指南
第四条协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会员企业与协会共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水泥市场治理、协调自律、倒班生产等活动。

第五条协会应当引导水泥企业依法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推进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引导水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引导水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

第六条协会应当主动协调处理行业内经营者与行业外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协会应当积极维护水泥企业的市场价格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或水泥企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鼓励企业使用电子价格标签、电子价目表等新的价格标签形式,提高水泥价格的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对行业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预警水泥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提高经济运行监测和预测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有效地把握各种经济运行趋势。协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行业平稳增长、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局的要求,及时发布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步改善、反映供方结构改革效果的价格信息。

第十条不得编造和传播本行业的价格上涨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本行业上下游行业的价格上涨信息。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向水泥企业提供从公共渠道收集的历史和公开的价格信息,并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成本变化信息和分析预测;严禁传输运营商当前和计划价格信息,严禁运营商之间交叉传输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当其他行业的价格行为侵害行业利益,或者行业内部分水泥企业的价格行为侵害行业整体利益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协调和提出建议,无效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维护行业利益。

第十三条协会对低价倾销的经营行为和不实行行业自律的行为进行批评,并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损害行业利益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规则、决定、通知等。排除最高价格竞争;组织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水泥企业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十五条协会支持水泥企业根据一带一路倡议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可以在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交流和处理贸易摩擦中发挥协调、咨询和服务作用,维护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建立行业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帮助解决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上下游单位之间的价格权利争议。协会应当主动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价格纠纷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南由中国水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题:水泥协会: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地址:http://www.aqh3.com/adeyw/177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