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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从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和兽药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和兽药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将农药和兽药残留作为食用农产品(000061,诊断单位)和食品抽样监测的重点内容,并进一步加强抽样监测。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2017]10号),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各地要切实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产地购销管理责任,不得收购或销售来历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实行进货检验、检验记录和自检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源头质量控制。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销售者入市记录,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和抽样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样监测。将农药兽药残留作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样监测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抽样监测,根据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确定抽样监测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重点加强本地区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牛奶、茶叶等常见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并增加检验频次。市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每月不少于20批,年度抽检不少于240批。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时,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清除、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踪源头和流向。

三、继续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认真分析总局通知和本地区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监测中发现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找出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项目。继续实施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和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和餐饮服务提供商采购、临时维护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重点加大对高毒禁用农药和超范围使用农药的查处力度。对于畜禽产品及其制品,我们将重点加大对检出违禁物质如克伦特罗和超出范围和限度使用抗生素的查处力度。对于水产品和水产品,我们将重点加大对非法使用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霉素等违禁物质以及超出范围和限量使用渔药的查处力度。在食品方面,我们将重点加强对农药残留、霉菌毒素和重金属超标产品的调查,严格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市场。

五、加大信息沟通和信息披露力度。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农业、粮食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举报和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合作机制。及时披露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结合当地食用农产品的流通和消费特点,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购买、安全消费;同时,主动发布当地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满意度。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流通消费的重点时期、重点品种和高风险项目,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组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特别是加强行业“潜规则”的收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营造全国监督、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标题: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检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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