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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000591,诊断库存)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中思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大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正式申请,称韩国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幅度在最终裁定后有所增加,超过了最终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并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上调原产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国内行业申请人提交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内行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商务部:上调原产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

201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出立案通知书,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此次复审的范围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受审查的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下的产品相同,即太阳能级多晶硅。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8046190。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审查和调查的产品范围内。

商务部:上调原产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

根据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商务部:上调原产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

第一,复审裁决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审查和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1.oci有限公司4.4%

2.汉科硅有限公司9.5%

3.汉化公司8.9%

4.smp有限公司88.7%

5.金雄多晶硅有限公司113.8%

6.kcc公司和韩国先进材料(kam公司)113.8%

7 .创新硅有限公司113.8%

8.其他韩国公司(所有其他公司)88.7%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22日起,进口商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商务部:上调原产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该公告将于2017年11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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