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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央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9号),对跨境融资的杠杆率、风险转换系数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进行了调整。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由1调整为2,即企业融资额翻了一番。

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YF[2017]9号),对跨境融资的杠杆率、风险转换系数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进行了调整。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由1调整为2,即企业融资额翻了一番。

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方便境内机构充分利用海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面评估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框架。

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手中整合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于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此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相关政策安排与境内法人外资银行相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根据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调整了跨境融资的杠杆率、风险转换系数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对2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进行了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除2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进行全口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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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由1调整为2,即企业融资额翻了一番。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中国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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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决定从2016年5月3日起,将全口径本外币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预审批,但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附件:中国人民币银行关于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pdf

标题:央行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杠杆率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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