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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雾霾天气一直困扰着北方。许多户外工作者仍然必须坚守岗位,一些户外工作者比正常天气下工作更努力。但是,雾霾天气下的劳动保护仍是空白色,那么雾霾天气下的户外作业人员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劳动保护呢?

专家指出,雾霾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可逆损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工人对雾霾的危害认识不足,而且相关部门对雾霾天的劳动保护仍是空白;特别是,2015年修订的《职业危害目录》没有包括烟雾,这导致在烟雾弥漫的日子里劳动保护和缺乏法律保护。在此背景下,一些专家建议将烟雾纳入职业危害,立法部门应对此做出积极回应。

不可否认,过去一些地方“职业病诊断鉴定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多地纠缠于职业病防治,而忽视了政府的事前干预、事中监督和企业的预防责任等重要环节,有回避重点的嫌疑。试想,一旦工人患上职业病,鉴定结果对他们没有帮助。特别是“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表明职业病防治法在一些地方是无效的。结果,由于企业产生的高污染,在批量生产中出现了各种职业病。可以看出,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经济利益是压倒一切的大事,而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则是小事。

因此,要将烟雾带入职业危害,首先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管。同时,烟雾引发的疾病也与企业防控措施不力直接相关。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企业尽最大努力降低成本,而必要的防控设备是不愿购买的,或者是简单而劣质的;更不用说对工作中的工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和频繁的身体检查,这导致许多工人仍然没有意识到这种疾病,当他们感觉不舒服时,他们错过了治愈的机会,然后去检查自己。因此,要将烟雾纳入职业危害,还应强化企业的预防责任,加强自律,有效遏制疾病的发生。

换句话说,在烟雾弥漫的日子里,劳动保护应该成为职业病防治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将烟雾列为职业病诱发因素并不意味着可以有效预防烟雾引发的疾病。关键是改善执行情况,并采取后续支持措施。例如,专业口罩等用具被列为户外工作者的“劳动保险”用品,企业应尽力缩短员工在户外工作的时间,并通过发放烟雾津贴等方式给予户外工作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别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违约的处罚力度。与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相比,对违法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显然太轻,根本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标题:“雾霾劳保”当成职业病防治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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