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235字,读完约13分钟
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票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
1.问:《通知》发布后,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你能简要介绍一下通知颁布的背景吗?
答:规范区域股票市场发展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大众创业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8年以来,为了探索和拓展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各地相继成立了多个区域性股权市场。2011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和2012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明确了包括区域股票市场在内的各类地方交易场所。 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证券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的角度间接提出了对区域证券市场的规范要求。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有40个区域性股票市场(除云南省外的所有省市均已建立),上市企业17,400家,展示企业59,400家。2016年,实现企业融资2871亿元,对支持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促进中小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包容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区域股票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但仍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责任不到位、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这很容易导致财务风险。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规范区域股票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今天,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了规范区域股票市场发展的总体原则,即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域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便利中小企业融资。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对于统一思想、推进区域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

2.问:地区股票市场的基本地位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以服务省级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应用平台。

中国有大量的企业,它们的水平相差很大。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有融资需求。如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一直是一个难题。显然,区域股权市场是一个以服务省级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为主的私募股权市场,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较低的门槛和灵活的服务方式,为最大数量的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服务,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一直侧重于公开市场,而区域股权市场的基础&私募股权基础薄弱,需要尽快填补。显然,区域股票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股票市场的功能作用,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区域股票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但在运行中面临着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的问题。显然,区域股票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应用平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贴息、担保、投资等市场化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它不仅能提高政府资金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还能更有效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3.问:你能介绍一下地区股票市场的监管安排吗?
答:现有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和中小企业股权的融资和转让。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对于防范监管套利、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通知》,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区域股权市场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财政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督职责,不断提高监督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还要求我协会主要承担以下三项职责:一是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根据通知精神,我部将及时制定《区域股票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按程序颁布实施。二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省人民政府对开展区域股权市场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认真评估省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使地方监管能力适应市场发展。三是监督检查区域股票市场的规范运行,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提供预警提示和处置监管。

4.问:《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来加强对区域性股票市场经营者的管理?
答:区域性股票市场的经营者,一般称为“股票交易中心”、“股票交易所”和“股票托管交易中心”,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规范区域股票市场的发展,操作机构的规范化运作至关重要。根据《通知》,区域股权市场经营者负责组织区域股权市场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确保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这一规定对于充分发挥经营组织的一线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经营组织应当具备必要的营运资金、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以及健全的治理结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区域股票市场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它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目前,少数省市设立了多家经营机构,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甚至引发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经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经营机构已经建立,它们将不再建立。如果已经建立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它们应该积极和稳步地促进一体化。该规定明确了对经营机构名单的管理要求,有利于抑制一些地方的新冲动,整合资源,办好区域股票市场,促进区域股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需要尽快公布经营机构名单,同时向我会备案;在经营机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时间表,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机构整合。

5.问:《通知》规定:“在区域股票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仅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你如何理解这一条款?

答:近年来,除了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外,地区股票市场也在探索发行和转让私人债券。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和监管规则,不同地区股票市场的业务模式有很大不同。运营中还存在变相突破私募界限、未能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

《通知》要求区域股票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该规定体现了区域股权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有利于区域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充分发挥其优势,注重股权融资和转让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和降低杠杆率提供支持。

根据通知要求,区域股票市场必须停止发行和转让除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股票指数、净值和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券和其他证券)。对于存量私人债务,到期支付结算。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深入挖掘民间收债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下一步,我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市场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及时对区域股票市场其他证券服务的发展进行全面评估和论证,并在条件成熟时按程序推出。

6.问:《通知》对区域股票市场的底线要求是什么?
答:地区股票市场是一个私募股权市场。根据《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不得公开发行。《通知》对证券发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证券登记转让等提出了基本要求,有利于确保私募证券的发行和转让符合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区域性股票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股票市场转让时,证券持有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交易场所非法实施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导致了严重的风险事件。38号和37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在本地各交易场所进行集中交易,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这对防范和化解各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通知》对区域股票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间隔提出了基本要求,与38号、37号文件一致,符合区域股票市场的定向增发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需求,有利于遏制市场投机,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区域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7.问:通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这方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作为私募股权市场,区域股权市场应该对合格投资者有必要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能够参与。在实践中,合格投资者制度已经在大多数地区的股票市场建立,但有很大的差异。一些市场合格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太低,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通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有利于政策的统一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区域性股票市场应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可高于但不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

在实践中,一些区域性股票市场通过分拆和控股发行金融产品,降低了投资门槛,扩大了投资群体。涉嫌规避私募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向低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出售私募产品,放大风险。《通知》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区域股票市场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防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8.问:请介绍《关于加强区域股票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答:信息系统是控制风险、加强监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证。目前,区域股票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薄弱,信息系统建设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的需要。《通知》对区域股票市场的信息系统、信息报送和系统对接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保障区域股票市场的规范运行。

按照通知要求,证监会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工作:一是努力制定区域性股票市场信息技术管理标准。二是将各经营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信息系统与我会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连接起来,及时了解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三是制定区域股票市场信息报告指引,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9.问:《通知》规定:“地区股票市场不得为境外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你如何理解这一条款?
答:从实践来看,一些区域性的股票市场有很强的跨区域运作的冲动,一些市场已经形成了跨区域甚至覆盖全国的运作模式。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违规发行股票和违规集资,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实践中,发现少数跨地区上市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根据《通知》,区域股权市场不得为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的私募证券或股权融资转让提供服务。本规定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监管体系相适应,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面与监管覆盖面不一致而导致的空监管暂停问题,有利于引导区域股票市场围绕全省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根据《通知》的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区域股权市场不得为外国企业发行私募股权证券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也不得为外国企业转让私募股权证券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本通知发布前,异地私募股权证券或企业股份已在区域股权市场上市转让,应限期清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协调,妥善解决跨地区业务问题;经营机构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清理过程中的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10.问:请介绍一下区域性股票市场的配套措施。
答:区域性股票市场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也面临着政策不一致和不相容的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为支持区域股票市场规范发展,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落实通知要求,我部将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出台以下配套措施:一是推进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股权市场的良好合作对接机制,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意见》,推动符合条件的区域股权市场经营者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与控股经营机构,参与区域股票市场业务活动,监督和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股票市场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三,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股票市场,扩大合格投资者队伍。第四,支持经营机构以特别会员身份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标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答记
地址:http://www.aqh3.com/adeyw/56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