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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票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区域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大众创业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进一步健全多层次

《通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区域股票市场进行了特殊的制度安排,是规范区域股票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进一步健全多层次

《通知》要求,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域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便利中小企业融资。根据这一总体要求,《通知》从八个方面对区域股票市场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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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市场定位。区域股权市场是以服务省级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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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中国证监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人民政府的监管工作,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票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监督检查市场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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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经营组织。经营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并公布,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设立经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成立的,可以成立一个;已经设立两个(含)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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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监督的底线。划定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行为底线,规定了发行证券的范围和方式、交易方式和时间间隔以及持有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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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要求合格投资者不得通过分拆或代其持股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一私募股权持有人数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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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标准。经营机构和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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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区域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的私募证券或股权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区域股权市场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整顿,妥善解决跨区域运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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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支持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通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域股票市场经营者名单将尽快公布,并报证监会备案。在运营机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时间表,积极稳妥推进运营机构整合;监督区域股票市场停止发行和转让除股票和可转换债券(Aiji、净值、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券),做好现有私募债券的风险调查和防范化解工作;本通知发布前,区域股权市场为省行政区域外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融资转让提供服务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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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将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制定统一的区域股票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并按照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区域股票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按程序发布和实施;二是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认真评估省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地方监管能力和市场发展。适应形势;三是监督检查区域股票市场的规范运行,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提供预警提示和处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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