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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监会网站介绍,保监会近日发布了《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要点》,要求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售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将《要点》延伸至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和邮局。重点检查并行机构和第三方平台,以监管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强化职责实施调查,不仅依法严惩直接责任人,而且严肃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是督促保险公司有效改善保险服务
首先,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在现有《机动车保险理赔基本指标》、《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水平、服务能力和人民群众对保险服务的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涵盖财产、人身保险和中介业务的服务标准。

二是切实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估。在总结首次服务评价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特别是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的评价指标,调整和优化指标权重,加强对参与保险公司提交数据的监督检查,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状况,并将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三是推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控。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完善配套方案和措施,继续开展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控,每半年公布小额理赔服务监控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
开展“亮剑”行动,打击保险消费者权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售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到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邮政商店等兼营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根据过去两年的检查情况,选择个别公司进行“回顾性”检查并实施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深入、彻底调查核实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消除潜在风险,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强化职责实施调查,不仅依法严惩直接责任人,而且严肃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提高解决保险纠纷的能力
首先,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结合投诉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以来的使用情况,规范了投诉处理的受理、筛选、传递、完成和结论。统一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二是加强投诉处理的评估。进一步强化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督促公司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严格处理时限,增强处理时效性,提高投诉案件一次性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减少重复投诉案件的发生,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合法诉求。加强对公司投诉处理回复报告的审核,验证整改情况,促进公司有效落实可追溯性整改要求。对于投诉多、处理不到位的企业,我们应该采取风险提示、个别谈话和集体访谈的方式,促使消费者投诉数量有效减少。

三是加强投诉数据分析。加强投诉处理数据分析,定期形成投诉分析报告,发现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场主体反馈相关信息,发挥投诉数据预警作用。

四是全面推进保险纠纷对接机制建设。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指导各地建设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工作体系,规范调解流程和诉讼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
一是及时发布行业投诉。每月发布保险消费投诉通知,客观反映各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情况,真实反映消费者在投诉纠纷中的需求。
二是定期披露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对“亮剑行动”调查和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编制和发布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我们会同中国保险基金有限公司,依托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户、官方微博等平台,扩大调查范围,改进调查方法,编制了2017年保险消费者信息指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普及保险消费知识
一是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全行业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活动,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帮助保险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消费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保险消费风险预警。建立“保险消费风险预警统一平台”,完善保险消费风险预警工作机制,推进保险消费风险预警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及时发布保险消费风险预警信息。

第三,出版和印刷普及的基本保险教育读物。根据保险消费的特点,结合保险消费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从公众的角度出发,组织《保险消费指南》,为公众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供具体指导。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完善和落实各项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消费者保护制度,出台《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实现销售过程回放、重要信息查询、问题责任确认;加快修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发布《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工作指引》,强化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体系,推动公司向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销售合适的产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各项监管制度规定,组织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责任。

二是大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参与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模式建设,配合相关部委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逐步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保险业失信惩戒制度,与相关部委签署合作备忘录,对保险领域失信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相关措施落实。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加强业务支撑体系建设。
标题:保监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三查” 追究高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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