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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电-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山西省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通知指出,到2020年,国家一级博物馆和省级图书馆每年将有不少于2批重要展览、青少年教育活动等配套文化创意产品,50%的配套文化创意产品将在文物进出境展览和精品文物旅游项目中开发。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5种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将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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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指出,项目的实施将推动这一进程。依托图书馆资源、形象品牌、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支持试点单位和重点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开发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和非国有文物单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经营。鼓励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入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创意共享和市场共享。鼓励通过文物复制(仿制)、文物信息、文物出版和文物展览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企业通过有限复制、联合制造、委托代理等方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形成多渠道投资机制。

《通知》提出完善财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引导的文化资金长期投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增加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品种。建立文化创意开发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选择合格的文化创意开发单位和文化创意开发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推进山西省文化
关于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锦办发[2017]13号
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促进山西省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1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关于促进山西省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进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山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全省各级各类文物单位收藏的各类文化资源种类繁多,内涵丰富,历史记忆悠久,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它们不仅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创造的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山西转型发展中宝贵财富和文化创意产品发展的重要支撑。

依托馆藏资源和智力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增加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低碳、绿色、可持续的鲜明特征,是优秀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开发的基本途径,也是文物单位提升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的内在要求。在新的经济常态下,它对稳定增长、调整结构、促进转型、塑造山西美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和崛起具有重要作用。

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应在确保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发挥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调动文物单位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关注群众文化消费需求,充分利用创意和科技手段,系统梳理和整合文化资源,适度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传承、传播和共享优秀文化资源,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十三五”期间,我省文化创意产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要以图书馆资源为载体,以创新整合为主线,以供给方结构改革为动力,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推进文化资源、科技手段和现代生产生活的整合,不断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的竞争力,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在山西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独特作用。

到2020年,国家一级博物馆和省级图书馆每年将有不少于2批重要展览、青少年教育活动等配套文化创意产品,50%的配套文化创意产品将在文物进出境展览和精品文物旅游项目中开发。 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5种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将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采取多种措施培养主体。
搞好试点工作。按照先试后进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山西省博物馆和省图书馆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选择一批具有资源特色、文化创意基础和发展意愿的文物单位作为省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享受国家级试点单位的相关政策支持,稳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省级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物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由项目的实施所驱动。支持试点单位和重点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开发项目,依托图书馆资源、形象和品牌、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探索开发模式、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创造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能力的整体提升,逐步形成规模效应。

鼓励多元化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和非国有文物单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经营。鼓励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入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创意共享和市场共享。鼓励通过文物复制(仿制)、文物信息、文物出版和文物展览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企业通过有限复制、联合制造、委托代理等方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形成多渠道投资机制。

(二)夯实基础,提供支撑。
整合共享资源。开展文物资源统计调查,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资源数据库。加强馆藏资源的梳理和整合,有效收集必要资源,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放映和出版具有山西特色、能很好地讲述山西故事、具有现代时尚和创意潜力的资料,以满足全行业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信息需求。

搭建支撑平台。国家级试点单位山西省博物馆和省图书馆设立文化创意发展实验中心,实施人才出入境灵活协作机制,搭建资源整合、产品开发、技术服务、版权交易和营销推广等省级平台。在山西博物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全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联盟。在有条件的市县、文化资源丰富的文物单位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创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地。探索建立区域和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形成集约化发展格局。

塑造自律体系。支持各级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围绕资源配置、创意策划、设计技能、生产管理和营销推广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程序、规范和有效利用措施,加强文化创意试点单位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跟踪调查,总结经验和相关统计监测,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公平有序发展,防止文物资源和其他国有资源流失和破坏。

(3)以一流为目标,打造品牌。
简洁的山西特色。坚持在挖掘山西本土文化、彰显山西文化特色、提升山西文化品位、展示山西文化魅力的基础上创新、转型、发展。全面梳理山西历史文化的形成,深刻把握山西文化资源的禀赋,从多个层面和角度提炼山西馆藏资源的深刻价值内涵和独特文化元素,确定山西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主调。

开发优秀的杰作。以山西特色为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准,遵循市场规律,针对消费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和设计竞争,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开发水平。运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将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相融合,突出地域特色和原创特色,打造深受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欢迎和影响的晋文化、文化、佛教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山西特色传统艺术等文化创意品牌,逐步建立和形成山西文化创意产品品牌体系。

注意品牌保护。建立和完善品牌授权机制,在资源、R&D、设计和生产等环节加强对山西地域和原创特色文化创意品牌的保护,完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软件版权注册,提升品牌创造、应用、保护、服务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Aiji、净值、信息)。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标志、名称、建筑、背景、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

(4)拓宽渠道,拓展营销。
注重宣传和推广。挖掘产品核心价值内涵,理顺传播方向和目标,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多种有效的营销传播手段,立体、多层次、强有力地宣传推广山西优秀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产品特别是品牌,不断提升产品影响力,实施精准营销策略,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

打开空销售室。文物单位应结合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做好相关产品的营销工作,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空间作为文化创意产品的展示和销售区域。积极探索文化和创意产品的参与式和体验式营销。创新营销推广方式,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整合,提升网络营销水平。指导各类大型商业采购中心、酒店、体育设施等。介绍文化和创意产品。

拓展海外市场。通过境外文物进出境展览等平台,积极参与民族文化创意营销渠道。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外做广告、参加国际或地区展览、展位和展览费用,以及应邀考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外国旅游景点、重点商业区和交通枢纽开设销售门店。我们采用“借力”的策略,邀请外商进行联合营销。

第三,保障措施
(1)完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确保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引导的文化基金长期投资机制。省级财政应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统筹现有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市县财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投资重大、重点和基础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

实施税收激励。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金融服务。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的支持和服务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增加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品种。建立文化创意开发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选择合格的文化创意开发单位和文化创意开发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

(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
规范收入管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性文化服务、征集藏品、继续投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绩效奖励。支持文物单位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通过授权或监管的方式将生产经营企业外包出去生产销售,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在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

激活内源性能量。积极转变就业机制,探索和搞活就业制度。试点单位可以设立符合发展目的、符合公众文化消费需求的商业企业。本单位具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知识、技能和意愿的人员,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所属企业或合作企业兼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活动。干部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探索激励机制。试点单位可以参照国家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探索绩效工资总额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绩效之间的联系,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额,并按照规定奖励在开发、设计、运营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提高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的创新动力(Aiji、净值、信息)。

(三)培养人才,加强队伍建设。
增加培训和训练。聚焦高端创意R&D、运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将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物人才支持项目的支持范围。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文化创意产业探索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文化创意与管理相结合、现代学徒制、产学研合作等机制,加快培养文化创意发展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创意设计、营销等学习活动。

引导人才流动。打破制度壁垒,消除身份壁垒,畅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积极利用各种吸引人才和人才的政策,加快聚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精度”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健康流动、健康成长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方法,鼓励文化创意开发企业高端人才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以多种方式聚集人才。构建社会化运作的人才平台载体,建立省级荣誉制度,开展文化创意产业设计大赛、优秀设计师、高端创意人才、十大文化创意企业、年度文化创意人物、文化创意名作、优秀文化创意设计成果等评选活动,在各类竞赛、竞赛、展览中发现和聚集人才。允许文化和创意开发企业以股权和期权的形式鼓励优秀人才。

(4)优化环境,促进发展。
培育文化消费。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探索政府支持文化创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加强全民文化教育,提高人文素质,促进消费观念转变,丰富文化消费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居民文化消费,扩大文化消费规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加大政府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服务力度。

加强权利保护的实施。充分发挥专利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完善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信息检索、资产评估等相关服务,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服务支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不断加大侵权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确保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物单位评价分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统计、核算和分析,对全省文化创意发展规划、政策创新、平台建设和项目推广的实施和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继续下去。

(5)全面引导,扎实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共同研究解决实施本意见中的重大问题,营造宽松、可持续发展的空空间和环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共同推广文化创意产品。

发挥主体作用。原则上,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时,企业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试点单位应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投资设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规划和任务,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和市场竞争;未纳入试点并具备条件的文化和文物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以合作、授权、自主开发的方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运营,在确保公益性和壮大主营业务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

总体安排和布局。各地要充分结合各自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选择范围,综合考虑,形成特色鲜明、分工合理、突出重点、有序衔接的发展格局,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重大项目的选择、确定和实施。
标题:山西发文完善财税金融服务促进文化单位创意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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