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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主要对《细则》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或调整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认证前许可”、“放行服务”、“营地改造”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交通部等13个部门发布了《服务贸易发展第13个五年规划》。其中,海港作为发展服务贸易的24个重要领域,明确要求“加强国际海事立法、研究和推广”。修订了《国际海事条例》。"

根据修订后的《国际海运条例》关于申请人必须提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要求,一是删除了《企业法人申请国际海运业务和国际海运管理业务设立规则》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申请国际海运业务和国际海运管理业务的主体统一为中国企业法人;二是删除“认证前和认证后照片”的内容;三是对申请材料进行了相应修改,涉及七个条款。

实施“分配诉讼”改革所要求的变革。一是加强安全管理,在提交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材料中增加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合规证书等材料,同时明确相关经营者的义务,确保其证书合法有效;二是简化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等不必要的材料;三是取消了国内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许可,相关许可要求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四是提高落实运价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我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国际航运市场事后监管的措施;第五,NVOCC运营商增加了保函、责任保险等金融责任担保方式,以缓解NVOCC运营商以现金支付保证金带来的财务压力。修正案涉及12项条款。

在税费改革和发票统计制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已经失效或过期的条款不再适用,主要是删除了不再使用国际航运业专用发票并被国家统计局废止的统计报表。同时,为适应统计报表的新要求,补充了提交相关统计信息的原则要求。修正案涉及五项条款。

《港口法》及其配套法规删除了《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际海运货物储存、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场业务等内容。涉及九个条款。
其他完善的修改主要是修改一些条款的表述,使其更加准确合理。例如,交通部授权上海航运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经营者名单和提单样本,增加了“我部授权网站”作为发布相关企业名单和提单样本的网站。将“存款利率”改为“相应存款利率”,将“副本”改为“副本”,将“交通部”改为“交通部”,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为“商务部”。共涉及12篇文章。
标题: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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