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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30日电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消息,东莞市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的,必须按建(构)筑物申报,平均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前三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20%(含)。如果高于20%,则需提交备案价格申报。

数据地图:人们购买商品房。中新社记者魏亮照片
《通知》还要求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公开,所有准售房屋不得分批出售。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一套一标”的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布的价格应与备案价格和网上公示价格一致,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提高商品房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确的费用。
标题:东莞新政:新房备案均价不得超竞品前三月售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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